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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跳车事件司机妻子发声,请求调查乘客车某某

发布时间:2021-08-14 00:19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货拉拉跳车事件司机妻子发声,请求调查乘客车某某,案件目前进度如何?在法律责任上还有哪些可能?

李女士告诉武汉晨报记者,她没想到自己老公会被关这么久。这5个多月他们没能见面。

她认为车某某跳车,心理作用占主要部分。请求相关部门调查车某某一年为何会搬家4次,生前有无抑郁、精神病史诊断记录等。

她解释,早前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是因为“这个事,毕竟人家孩子去世,我作为另外一方的家属,只想还原真相,实事求是,我想公安机关会给我一个公平结果的。”

这5个多月,为挣钱养家,她每天工作到很晚,为老公争取从宽处理,寄送各种材料。她说,一旦案子移送起诉,自己就要“冲锋陷阵”。

逮捕之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审查起诉阶段,原则上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需要补充侦察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根据家属的说法,之前已经补充侦查过一次,现在第二次审查起诉的第一个月已经届满,已延长15日。在检察院最终作出决定之间司机最多还可能被羁押三个月。

羁押时间是合法的,但不合理。延长侦察羁押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的前提是案情复杂,本案案情真的很复杂吗?

羁押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进行而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不具有惩罚性的。刑诉法对逮捕规定了实质要件,即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是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羁押才是例外。

过去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够罪就捕、羁押率高、一押到底、实报实销”的问题,人大法学院的陈卫东教授就指出:

针对这个顽疾,12年刑诉法修改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ps: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确实是不能见人的

1.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是嫌疑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嫌疑人在押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转达要求,由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最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近亲属又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嫌疑人的意见,由其决定辩护人选。从常人来看,是会相信家属花钱找的律师,还是相信无偿的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家属的说法,看守所通知律师称司机拒绝律师会见,要请法律援助律师,你们细品。

3.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是无权拒绝律师会见的。

4.律师在侦察阶段能发挥的很有意义的作用是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是嫌疑人家属了解嫌疑人情况的重要途经。如果法律援助律师都没有与家属取得任何联系,法律援助律师有没有会见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有没有进行有效的、实质意义上的辩护,我们无从得知

5.取保候审是应当优先适用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实质要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现在还不知道有没有主体发起、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律援助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制度,千万别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样异化为变相剥夺诉讼权利的工具了

定罪应当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审查顺序。不论证司机有没有实行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作为,仅凭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就定罪,这叫主观归罪。

有人列举了先前跳车案件的判决,先不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那些判决既不是指导性案例也不是公报案例,对本案的审理没有任何约束性。那些判决书简单地来一句“应当对危害后果有所预见而没有预见,未停车导致被害人跳车身亡”,这就给人定罪了

判决书中充分论证的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的缺失是不合理的。北大法学院的张骐教授是这样论述的:

1.实行行为

传统理论对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不予重视,认为过失犯主要是主观罪过的行为,而以造成实害结果作为出发要件,这不当地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新过失论认为,过失并不仅仅是一种没有预见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样态,而是虽然已经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仍然没有采取与其能力相符的合理的结果回避措施,最终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过失是一种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客观外在行为。

理论上的思路是结合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筛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司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有没有制造法所不允许的危险?

显然,司机走自己的路线、骂人、不理人的行为并没有制造现实、迫切的危险。

2.因果关系

要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经过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要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从当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来看,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女生跳车是不是作为介入因素,有没有中断因果关系?

首先,跳窗是自陷风险的行为,因为女生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即正常人都会以知道跳窗的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女生对危险也有控制能力,即她跳窗完全是自主的行为。第一个因素是,先前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如前所述,司机的行为不能算是实行行为,没有对女生带来现实的危险。第二个因素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女生跳车明显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因为司机没有实行危害行为,和跳窗没有丝毫关系。第三个因素是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如果介入了被害人对结果其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跳窗是自陷风险的异常行为,独立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因为异常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介入因素而中断

在没有人身危险的情况下实施危及生命的自陷风险行为,作为异常的、独立发挥作用的介入因素,阻断了因果关系链

被害人自陷风险能排除行为人罪责,北大法学院的车浩教授是这样论述的:

3.不作为

义务来源:司机作为车辆这个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管理者,对车上潜在的危险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因此这个司机对乘客是有保护义务的。换言之,司机这个主体具有保证人的地位,司机不阻挠,没有别人可以阻挠。

有作为的可能性:在女生自陷风险、半个身体探出车外的情况下,司机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有没有组织的可能性?

没有履行作为义务:司机开双闪、点刹减速的行为是否已近有效降低了危险?

4.过失

过失有两种情形: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司机显然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他肯定看到了女生跳车的过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

对于过失的认定,我认为有以下审查要素:

预见义务:本案中司机确实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但是预见乘客自陷风险是否在司机的管辖范围内?按常理,司机的保障义务,是自己谨慎驾驶,保护乘客免受外来的危险。但是司机有没有义务预见乘客自己制造的风险,我觉得存疑。

预见能力:司机能不能预见到乘客会在这种情况下自陷风险跳窗,既然跳窗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我不认为司机有这样的预见能力。

信赖原则:指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场合,应当对他人的行为给予信任,相信他人的行为能够对自己的安全和正常活动予以保障。司机在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在不到迫不得已的程度而跳车而正常行驶。信赖原则是可能阻却预见可能性或注意义务的。

结果回避措施:在乘客跳车的情况下,以行为当时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应当采取怎样的结果回避措施去回避结果,这就是基准行为的确立。再比较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和表现出来的态度,与基准行为之间的偏离程度

结果回避措施的有效性:在正常行使的车辆上爬出窗外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如果司机采取了阻拦行为或急刹车,是不是反而会加速坠车的后果?如果要求司机在口头上阻挠跳车的乘客,口头上的阻挠真的有用吗?如果结果是必然发生的,则与是否采取了结果回避措施无关。

司机和货拉拉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

死者家属可以主张追究司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竞合的,原告可以择一主张。

违约

司机是否构成违约,主要看司机和死者之间有没有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客票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也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证。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货运的跟车人能不能参照交易习惯(如出租车)、当事人约定等与承运人成立客运合同,这里存在解释的空间。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有,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所要求的)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本案不属于违约责任无过错原则的例外情形,所以不要求司机有过错(故意过失)。也不存在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

侵权

生命权作为人格权受到保护。一般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侵害事实(不要求具有违法性),因果关系,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本案由原告来举证被告存在过错。

本案可能存在以下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阻断了因果关系链,行为人免责

本案中司机不按导航的路线走、态度不好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或违约,这些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需要区分开来

如果司机因为侵权或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货拉拉应该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货拉拉APP平台用户因托运需求登录平台后需先行阅读并选择确认《货拉拉用户协议》、与平台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与选定的承运师傅协商后才选择是否进行托运交易,这意味着货拉拉APP平台用户知悉并接受货拉拉公司关于其仅为涉案货运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

货拉拉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货拉拉平台参与车辆包括面包车,面包车具有客运和货运功能,货运中亦不能排除存在附载作业人员随车的可能,货拉拉对人身损害预见和控制的可能性

货拉拉应承担责任

如果货拉拉公司仅让取得相应营运资质的人员和车辆对外承接道路运输营运业务,发生损害的概率和程度肯定会降低。货拉拉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仅审查司机驾驶资格、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保单信息,未审查其营运资质或者放任不具有营运资质的司机为其平台注册司机,货拉拉公司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虽然货拉拉公司本案中为托运人提供免费信息中介服务,但其通过向参与平台经营的司机收取服务费用而获取利润。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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