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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拿老人日记要求继承遗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2-04-15 15:20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老人在日记中,白纸黑字写明要优先送给照顾自己的保姆一些钱,可当保姆拿着日记起诉后,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请,这是为什么?4月13日,海淀法院通报了该案详情。

刘梅老人一生未婚也无子女,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保姆张文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刘梅生前有写日记的习惯,在日记里,她表示要将一部分钱送给张文。

老人去世后,张文便拿着老人的日记,把老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共12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人存款及利息180万余元。

庭审时,张文提出,日记是刘梅生前留有的自书遗嘱,自己应按该遗嘱内容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部分遗产。

张文还提供了刘梅日记,载明:“现在我无遗嘱,毕竟我是97岁的人,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XX、XXX等都是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济南的姨侄女……”

对此,被告方一致认为,张文主张遗赠没有依据。虽然认可日记是刘梅亲笔所写,但被告认为刘梅书写的日记并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12名被告还提出,作为刘梅的代位继承人,要求依法分割刘梅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日记没有刘梅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所以涉案日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且,刘梅在该日记中对于遗产的处理也没有作出明确表示,因此日记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据此,法院认定该份日记节选不能作为刘梅的遗嘱。在此情况下,张文不能作为刘梅的受遗赠人。

关于刘梅的继承人问题,法院认为,本案12个被告是刘梅三位兄弟姐妹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可以代位继承,因此12被告均为刘梅的法定继承人。庭审中,一位继承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余继承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多分,其余继承人不再区分份额,份额均等。

最终,法院判决刘梅在银行处的存款及利息由12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该案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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