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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妇女该判死刑就判 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2-03-10 06:04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期间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的工作报告。恰逢“三八”国际妇女节,社会各界在向全体妇女送上祝福的同时,也对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在全国两会上的进展格外关切。

当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很快,多家媒体就以“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为题进行报道,并引起多方关注。

残害妇女儿童者,该判死刑就判死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一直以来,死刑的适用尺度都是我国司法工作重点关注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法律专业问题,也影响着公众对正义的朴素感知,关乎民情人心。对此,我国一方面强调死刑在当前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主张严格审核、谨慎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只有立足这一基础,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表述,把握最高法工作方向背后的司法意图。

近年来,不乏有残害妇女儿童、引发众怒的恶性刑事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强烈关注。其中,广西“百香果女孩”案、四川南充男子入室杀害前女友案等案件,均有一审未判死刑、引发公众关注后由上级法院改判死刑的情况。此外,曾因强奸、强制侮辱妇女被判死刑,之后屡获非法减刑的孙小果,也在重审中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从大众对案情的观感上看,在这些案件中,作案者无一例外,都是极端冷血残忍的凶犯。但是,本着严格控制死刑的原则,是否判处他们死刑,对当时的法官来说并不容易做出选择。最终,司法机关决定判处这些人死刑,是综合考虑法理道德、社会影响、人心向背的结果。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司法机关在这些案件中收获的经验,“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可以说再恰当不过。

最高法将相关表述正式写入工作报告,说明这一经验性认识已经凝聚为司法系统的纲领性共识。今后,在这项共识的指导之下,各级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心中自然更加有数。全面贯彻这一原则,不仅能让司法机关更好地惩恶扬善、匡扶正义,也有助在公众心中树立更具公信力的司法权威形象。广大人民向来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恶性犯罪深恶痛绝,以除恶务尽的态度严惩此类犯罪,既是顺应民意的表现,也与法律的立法初衷相合。

残害妇女儿童者,该判死刑就判死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除了前文提到的几起改判死刑的案件,还有数起残害妇女儿童、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从一审开始就体现出了“当判则判”的死刑适用原则。譬如“拉姆被前夫唐路烧伤致死案”“杭州许国利杀妻案”“江西吉安行李箱藏尸案”均在此列。在判决过程中,司法机关除了考量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外,也会重点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感诉求,力求通过立得住的判决形成长久警示、维护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情节恶劣的犯罪者“当判则判”,并不意味着告别“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原则。总体而言,我国死刑适用率仍处于下行通道。对死刑越来越谨慎、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法律工作的大方向。只不过在沿着这个大方向前行的同时,我国司法也要兼顾公众强烈关注的社会问题,防止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在某种程度上,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表述,就像给死刑适用工作打了一个此时急需的“补丁”。我们也希望,在强而有力的震慑之下,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恶性犯罪能越来越少。

撰文/杨鑫宇

编辑/黄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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