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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些行为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发布时间:2022-03-26 21:07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中新财经3月25日电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5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指导意见》明确,适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意见》还对行政处罚幅度作出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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