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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款难?专家:存款安全是义务

发布时间:2022-07-02 07:32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目前陆续有储户通过电话或在“老年日报”微信公众号留言,因存在河南的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等4家村镇银行的存款无法取出,自己的存款会不会因被定义为“非吸”而造成损失?

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王积英认为,通过储户们提供的存款证据,他们的存款既合法又合规,不存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储户们不必担心。

王积英表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2.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3.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4.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上述4家村镇银行具有有关机构颁发的可以开办商业银行的行政许可,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由此可见,储户们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参与者,有关机关也不得以此拒绝为储户们维护合法权益。

据介绍,储户的存款行为,其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5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储户有法可依,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是《存款保险条例》,其可以防止因村镇银行破产倒闭给储户带来的损失。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了解到,在公开的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名单(截止2022年3月末),上述4家村镇银行都在名单之列。据此,储户们的存款不会遭受重大损失。

王积英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50万元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王积英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说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对储户来说,其没有办法去识别、也不需要去识别有合法吸收存款资格的银行是否规范收纳了存款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内部运作,更不需关心银行内部的运作。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是规范进行存款管理,还是出现了违法犯罪活动,都不能对抗储户的取款权利。同时,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人的存款。

不过,启动存款保险也有前提条件,王积英建议当地的银保监会启动紧急预案,紧急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王积英表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现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从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入手,先行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存款保险,为储户排忧解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见习记者:刘振宇

见习编辑:刘文文

审核:乔惠琳 策划:李佳 统筹: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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