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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高铁女孩打第二巴掌构成违法(高铁被掌掴女孩的第二次反击行为

发布时间:2023-05-14 07:20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强>1。案情摘要(2023 年 5 月 10 日警方报告)

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侦查。经调查,认定杨某某用手背打王某某面部,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用手掌打杨某某的脸,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处以罚款500元,对王某处以罚款200元。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一)成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权行为。违法侵权不仅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还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权等;它包括犯罪行为和非法行为。

(二)时间条件

正当的自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当犯罪。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迫在眉睫的危险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暂时中止或者停止不法侵权,但不法侵权人仍有继续侵权的现实可能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权。仍在进行中。

(3)对象条件

对不法侵权者必须进行正当防卫。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可以针对直接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人进行抗辩,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人进行抗辩。

(4)意向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不法侵害。以语言、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起对方侵害自己,进而反击的防御性教唆,不应视为防御性行为。

(5) 限制

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制止违法侵害,给违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合法的辩护,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三、被打耳光少女王某某第二次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原因是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

王某某第二次打压发生在他担任高铁空姐后,热心乘客前来劝阻,违规行为此时已经结束。王某某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继续反击,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该行为违法。警方认定,对相互殴打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四、笔者同意王某某的二次反击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

(1)列车保安员和列车员的到来并没有制止违法行为。

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看时间条件是否成立,其他构成要件无异议。具体是列车安全员和列车长的行为是否制止了违法行为。我们来看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点:

20:27

杨某某同事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回骂

20:28, 29

列车保安员和列车长赶到现场劝阻调解

20:34:46

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将王某某的脸甩了一次

20:34:50

王某起身用左手掌打杨某的脸

20:34:57

王某某又用右手手掌打杨某某面部

杨某某先是辱骂王某某。杨某第一次打人行为是在列车安全员、售票员上门劝阻后发生的,因工作人员在场劝阻而认为违法行为已经结束的说法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二)认为违法行为已经结束的观点脱离事实,事后对抗辩的性质和限度作出否定性判断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陷入了以事后平静状态评价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标准的误区,甚至是专业司法人员在某州的判断之后的平静。事实上,对于身为普通市民的维权人士来说,在事发时的紧急情况下,很难做出冷静准确的判断。法不可为难于人,也不应为人为难。

不法侵权行为是否开始或者结束,应当根据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情况,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依法作出合理判断,辩护人应当不被强求。花了一个从杨的第一次打到王的第二次反击,总共用时11秒。时间短,纠纷并未结束,工作人员在场劝阻杨某并没有阻止杨某的第一次殴打行为,因此王某第一次反击后,不能认为侵权行为已经结束。

(3)准确区分防御行为和相互打斗

防御行为和相互打斗在外表上有相似之处。准确区分两者,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用了明显不当的暴力、是否召集他人参与斗殴等客观情况,准确判断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意图和性质。王某某案以是非对立。他对犯罪的原因没有过错。不能要求王某某被打后不能还手,只能等警察和公权力人员原地处置,否则就构成互相殴打。不法侵害是一种持续状态,不能要求在不法侵害开始后,王某只有在受到特定打击时才能进行反击。只要不法侵害的危险还没有结束,王某某就可以先行反击。本案工作人员在场,未能制止杨某的殴打行为,足以说明王某的二次反击是违法侵害。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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