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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为何遭反对

发布时间:2022-02-25 16:02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十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时舆论为之哗然。
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朱列玉只是简单建议取消吗?
其实并不是。他认为,治理醉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需要通过综合治理,实现多渠道管控。
朱列玉认为,从醉驾入刑已实施九年的数据来看,醉驾入刑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立法初衷。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但实际证明了这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也认为该刑法条款应该修改。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99%以上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是醉驾,案件数量较大,严重消耗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已经成熟。

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媒体:一味反对大可不必

醉驾案件在全国地区的分布情况。

在多数网友眼里,“取消醉驾入刑”就是倒退,就不可接受。显然,这是一种情绪化的认知。其实,两位代表的修法提议,都是建立在数据支撑和大量调研论证基础上才提出来的。
根据两高报告,2019年度刑事案件量排名第一为危险驾驶罪,其中大部分涉及醉酒驾驶。醉驾构成犯罪的,除醉驾者接受刑事处罚外,其本人以及子女上学就业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可以说,这种后果是很严重的。于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越发深入人心。
既然醉驾入刑为民众普遍接受且法律后果严重,那为何醉驾案件量却呈现上升趋势,乃至成为中国第一大罪名呢?!这种现象非常值得深思。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学界态度一直并不统一。支持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相反观点者则认为:“刑法中没有必要规定危险驾驶罪;入罪后存在着很多难题并会带来很多弊端,无法产生期望中的社会效果。”
当年,支持醉驾入刑的观点显然占据了主流,广大民众也期待该举措能够有效防控醉驾。但公开数据的确证明,醉驾入刑后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当年立法目的就是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保护公共的交通安全。虽然执法机关每年都在加大查处力度,但从每年不断上升的醉驾案件来看,单以刑罚的威慑确实难以解决醉驾行为“泛滥”的难题。这与当年有学者提出的“运用刑罚防控醉驾和运用行政手段防控的效果差别不大”的预判高度符合。于是,近年来,作针对性调整或直接修法的呼声一直存在。
2017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不入刑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意见的出台,似乎回应了醉驾入刑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面对实际刑罚管控效果并不佳的现实,专家提出分类对待,综合治理的策略,理应被有关部门认真对待。而广大网友也应该理性对待这种建议,简单的强烈反对,甚至恶语相向大可不必,这既不能解决现实问题,也会对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形成干扰。
对于这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来说,抑或对更多有修法建议的法律界学者来说,提出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策略,力图解决醉驾行为不断增加的社会现实,是他们的责任所在,理应认真倾听,了解真实意图,这才是健康社会,才是正途,才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总之,宽严相济与司法正义并不矛盾,力量与温度并存才是法治追求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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