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承担
和小赖一起骑电动车上课
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
小赖当场死亡
小熊们算不算“一起好意”?
你有责任吗?
回顾
接车祸同学
家属索赔65万元
今年2月12日中午,小来的妈妈不在家,小熊骑着电动车送小来到他家吃饭。吃完午饭,小熊骑着电动车一起载她去学校。一路上,他们有说有笑,却不料发生了意外。
13时40分左右,熊某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沿上饶纬一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至武夷山大道路口向西50米路段时左转,越过非隔离白色实线驶出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时,与左侧卢某驾驶的一辆无证轮式挖掘机相撞,导致小来当场死亡。
3月4日,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直属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熊负主要责任,卢次之。
在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后,小赖的父母与吕某达成和解,但与小雄的父母多次沟通都未能成功。 4月初,他们向饶市广信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肖雄及其父母进行宣判。父母赔偿650252元。
庭审
构成“好心同行”
将被告的赔偿责任降低30%
广新区法院认为,在我国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善意同行”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体现。考虑到涉案当事人关系、行驶目的地,以及被告人小熊乘坐的电动车并非商用车,被告人小熊搭载小来的行为应构成“善意驾驶”。一起骑”。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吕某与被告之间的赔偿责任应按4:6的比例确定,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因交通事故原告共造成损失923931.5元。因此,被告小熊及其父母应赔偿原告(923931.5元-交通意外险18万元)×60%=446358.9元,不考虑其他减免。
原告主张,被告人小熊未满16周岁不得乘坐电动车,属重大过失,“好心陪乘”不能减轻责任,但交警交警部门在确定事故责任时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不应重复评价。此外,小来知道被告人小熊未满16周岁,仍乘坐其驾驶的电动车,也有过错。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确实是“好心搭车”的事实,被告人小熊对乘客小来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少,减少比例确定为30 % 作为适当的。
6月30日,广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
“善意乘车”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协助,允许他人免费乘车的行为。 “善意关怀”适用于过错责任,即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友爱行为引导健康的运行轨迹,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善意同乘”造成责任问题,应当减轻骑手的赔偿责任。具体减免比例由法官根据过错程度、善意程度和各案事故情况确定。但如果行为人有酒后驾车等故意侵权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当“好心同行”
司机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为了乘客和财产的安全
由于相应的注意义务
避免好意变成坏事
(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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