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具新闻影响力网站
欢迎投稿本网站
主页 > 汽车 >

人大代表建议用好用对“电子警察”

发布时间:2022-03-06 14:11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央视网记者:作为法律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您今年的建议将主要关注哪些问题呢?

韩德云:去年以来一直在关注大数据的合规使用,智慧交通建设尤其是“电子警察”的合理有序使用,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完善以及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等,今年的建议集中在反映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解决方面。

央视网记者:随着经济发展、消费形式不断创新,"大数据杀熟"的相关问题愈发地引起人们关注。"大数据杀熟"是一种什么现象,它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大数据杀熟"是如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对于这一现象,您在法律规制上有什么样的建议?

韩德云:当前民众对电商平台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大数据杀熟”现象。“大数据杀熟”,简单讲就是指互联网商家利用自己拥有的用户数据和技术优势,对不同用户实行价格歧视,比如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急于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的客户,看到和实际支付的价格可能比其他客户要贵许多。“大数据杀熟”除了“不同人不同价”之外,还有“定向推荐”“控制评价”“制定排名”“非透明抽奖”等等。“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集中反映了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商家对数据使用拥有的垄断地位,如不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很容易以各种路径给消费者带来歧视性待遇。所以有人说,大数据运用要从“便民利民”走向“损人利己”,真是太简单的一件事。

我在今年提出的建议中,针对消费者在这方面维权普遍存在的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等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对遏制“大数据杀熟”现象打出一套“组合拳”出来,一是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大数据杀熟”现象;二是推动个人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协同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自主合规水平。

央视网记者:交通罚款在我们的生活中比较常见,您在议案中建议公开各地交通罚款收入,关于这一建议,请问您具体是如何考虑的呢?

韩德云:“电子警察”指利用技术手段,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拍摄记录,并依据拍摄记录进行处罚的一种执法方式和手段。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电子警察”一方面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提高交通执法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产生概率,在维护交通平稳运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警察”广泛运用的背景因素复杂,通过“电子警察”进行非现场执法的比例在交通执法中愈发增加,各地均不同程度出现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问题。

去年我曾提出建议希望交通行政执法中,一定要防止滥用“电子警察”设施设备,这个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但是,鉴于“电子警察”设施设备已经成为各地交通执法的主要工具手段,行政罚款是交通违章处罚的主要形式,

因此,今年我继续建议,希望定期公开公布各地的交通罚款收入,以便社会民众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更好监督各地使用“电子警察”设施设备的情况,让我们的交通行政执法更公开公平和公正。

央视网记者:在您的议案中,您提到有关"保障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请问具体要保障业主和业委会的哪些权利呢?"社区治理"应该如何界定?您认为应当建立怎样的业委会制度?

韩德云:目前的社区治理模式涉及多元主体,既有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也有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明确,职责和功能有交叉、重叠甚至冲突,有的社区出现了居委会一股独大、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委员会难运行的现象。这个现象尤其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中显得更加突出,有些地方凭借居委会大包大揽一管到底,将物业公司尤其是业主委员会抛到一边,看似工作效率高,但工作成果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因为干预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作为物权所有人的自主权,引发或进一步激化出一些矛盾。

我认为,基层社会管理、社区治理中既离不开居委会的作用,更离不开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社区固然是网格化管理的基础,是传染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但是一个社区往往由不同物业小区组成,涉及不同物业小区中,不同业主自治权的保障和维护是民法典赋予给业主的法定权利,万万不可忽视。

为此,我今年专门提出建议希望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法定功能,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发生,一是要修改有关社区治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制度设计,充分尊重基于物权制度确立的业主自治权和物业管理制度,将业主委员会定位为社区治理模式下的自治主体,修改有关法规中违反物权制度及业主自治精神的条款;二是引导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治意识,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充分合法行使物业自主自治权;三是建立、健全业主自治的监督机制。

总之,在推进社区治理模式完善中,一定要充分尊重物权制度,只有把巩固业主自主权作为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有效举措,才能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形成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央视网记者:您在议案中提到防止滥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针对哪些犯罪行为?您发现了哪些滥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事件?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您提出了哪些建议?

韩德云:为了更好打击互联网领域的犯罪活动,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这一罪名。帮信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去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罪同比增长21.3倍,起诉人数达 7.9万余人,位列全部罪名第四,仅低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因此无论是从增长态势还是涉案人数看,对帮信犯罪的科学预防和依法打击,防止滥用和更好的公正执法,我们都应当给予充分重视。

从实践中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被告人认知不足现象突出。此类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往往不高,且相当一部分还处于职业发展初期,职业经历、社会阅历并不丰富,甚至部分案件中还不乏大学生(在校或刚毕业)这一群体。这类群体不仅法治意识淡薄,对于帮信犯罪违法性认识不足,而且对于其犯罪行为在整个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更难以做到准确认知。比如,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帮助上游犯罪支付结算流水达数千万元甚至更多,但实际获利却只有几万元甚至更少,充当“工具人”的属性较为明显。二是全链条打击效果不明显。一方面,打击重点主要集中在下游犯罪和末端犯罪,对于上游犯罪和源头犯罪打击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后者往往较为隐蔽,查获难、取证难,而前者身份易查、人员易抓,由此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尽管到案人数众多,但主要是下游犯罪行为人,甚至全案没有一名上游犯罪行为人的现象。由此可能导致对重罪打击不力和对轻罪打击泛化,从而影响打击惩治电信网络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对帮助行为的打击也存在轻重有别之嫌。三是法律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尽管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两个司法文件对帮信罪的准确适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及个案的复杂性,规则的准确适用在个案中仍存在分歧。例如,“明知”要件在帮信罪中的具体掌握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区分标准有待统一;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在实践中认识分歧较大;等等。四是贯彻落实司法政策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本罪属于轻罪,具有不捕不诉、缓刑适用的基础。但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抓了不少人,而嫌疑人又面临取保候审难、适用缓刑难等现状。

针对这些问题,今年提出建议希望有关部门,一是有针对性加强普法宣传,解决社会公众违法性认识不足问题;二是将重点打击落到实处,避免简单扩大帮信犯罪范围;三是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文件指导;四是从更高层面强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运用应该进一步得到加强,尤其是在新类型犯罪案件中更是如此。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而言,不仅应该强调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做到轻重有别,区别对待,更应该避免部分地区一味强调的“从严从快”。在重点打击上游犯罪、源头犯罪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罪轻人员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央视网记者:可以分享下您在未来又有哪些新的工作计划吗?

韩德云: 总体上作为一名法律职业的人大代表,我将坚守人大代表为人民履责尽责的立场,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的特长,继续关注社会基层民众反映的诉求,分析法律机制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更好的立法修法、推进司法公正的意见建议。

上一篇:GDP目标逐年下调
下一篇:深圳新增17例确诊病例 轨迹公布

分享到:
0
最新资讯
阅读排行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