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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发现房间变灵堂(租客下班回家后发现房间变灵堂,能向房东索赔吗

发布时间:2023-05-26 06:20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当契约精神与传统民俗

成堆见面看似简单

在激烈的法律纠纷中

法官是做什么的

弥合巨大的鸿沟

用正义的温度温暖人心?

近日,上海市松江法院浦南法院庄法官

遇到这么不寻常的“小案子”

这几天,家住松江的王女士心惊胆战,甚至做噩梦。这一切都源于前几天的一件坏事……

心慌的王女士赶紧收拾好随身物品,前往酒店暂住,但越想越害怕。她所有的东西都还在出租屋里。虽然只是几天,但结束了,她还敢继续活下去吗? ?王女士选择将李阿姨告至松江法院,认为李阿姨严重违约,要求解除与李阿姨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预付的押金和房租,并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误工工资、酒店费用等,当然还有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心理阴影造成的精神损失,共计4万余元。

李阿姨辩称:

我没有违约。房子是老人出租前的房子。按照当地风俗,老人死后必须在屋里住几天,才能“出门”。我尊重它,只占用它几天。此事我已提前电话告知王女士。停工结束后,我会把房子恢复原状,不影响王女士的居住。本人也愿意赔偿王女士临时入住酒店的必要费用。尊重。此外,房屋恢复原状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王女士执意要搬走,违约责任不应在她。

对于李阿姨的天性与王女士的心有余悸,法官该如何处理?

作为派出法院的法官,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理解李阿姨对民俗的顺从。他年纪大了,居住区的传统思想仍占主导地位,所以他临终前请老人回来居住。 Distopling的行为确实缺乏法律意识,但并无恶意,没想到会对李女士造成如此大的伤害。但作为缔约一方,应当遵守合同精神。承租人王女士对所租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不得违反,房东也不行。然而,李阿姨擅自进入出租屋,甚至停放死者遗体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构成根本违约,将构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故应解除合同,并赔偿王女士相应的损失。

为了让案件真正了结,庄法官向李阿姨详细解释了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风险和可能的结果。在了解了法律规定和对方的立场后,李阿姨主动要求与王女士调解。

对于王女士,法官在了解其心理和诉求的基础上,对相关违约赔偿规定、当地风土人情、房东心态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和沟通,也转达了李阿姨的歉意和愿意。赔偿的诚意。

在双方都心安理得后,庄法官邀请双方一起交流。最终,王女士与李阿姨相互谅解后决定解约,双方握手言和。李阿姨除了退还押金和多付的房租外,还当场赔偿了8000多元,并诚恳地向王女士道歉。李女士也表示理解并接受了道歉。这场租赁合同纠纷源于一个农村习俗。通过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在现代法律契约精神与传统公序良俗之间取得了平衡,最终达到了结案的目的。

本案中,由于承租人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人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在合同的租赁期限内,房东擅自进入房屋,是侵犯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房东应维持租赁房屋约定的居住用途,如因其行为改变用途,也构成违约。承租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出租人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无论您是房东还是租客,双方都应认真签订租赁合同,并严格、全面地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一个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修、更换的责任。 、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有其他损失的, 损失予以赔偿。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九百九十六条 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转自上海松江苑

来源: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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