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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教杀害学生判死刑

发布时间:2022-04-22 06:00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案例

某高校招聘了一男性美籍黑人Brute(化名)作为外教,Brute来到中国后自觉很有优越感,仗着其为外教的身份经常向大学女学生索要微信,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有多名女学生都不堪骚扰而对其进行过投诉,但Brute依然我行我素。

新学期,Brute又出任某一班的新外教老师,他在课堂上一眼就看中了女学生刘某,于是又借故加了刘某的微信,不久就在微信中展开对刘某的追求。但是,刘某对于Brute的追求一直无感,多次拒绝,Brute仍然死缠烂打,继续对其进行性骚扰。

刘某感到厌烦无比,就在微信中严厉地训斥了Brute一番,并指责Brute这样做是流氓行径!并声称要在网络上曝光Brute的微信聊天记录!Brute因此而怀恨在心,于是以最后谈一次并承诺以后不再纠缠刘某为由将刘某诱骗到校园的小树林中,对刘某实施了先奸后杀。

命案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展开了破案工作,很快就将Brute抓捕归案,本案应如何定性?

(注:该案例为现实案例基础上改编,不意味着现实案例的真实情况,仅作为案例分析使用)

法律分析 一、尽管Brute是外国人,但是我国采取的是属地管辖原则,故对其有管辖权

属地管辖原则中,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对于犯罪嫌疑人就具有管辖权,同时也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因此,尽管Brute是外国人,由于其是在中国强奸并杀害中国女大学生,犯罪地在中国,故我国对其具有管辖权,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Brute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或请求引渡回美国受审?

(一)外交豁免权问题

“外交豁免权”并非所有的外国人都有权适用。只有当犯罪行为人为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公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时,才得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其具体的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当然,我国的驻该国的使领馆等外交人员在该国也应享受同样的外交豁免权,这个豁免权是相互的,如果该国没有给我国以外交豁免权,则我国也不会给该国的外交代表以外交豁免权。

这个原理是外交人员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其国家,因此,无论其做了什么都不能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去解决。

很多人误以为有了“外交豁免权”意味着就可以“为非作歹、为所欲为”,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外交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形象,虽然不追究外交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意味着要追究国家的责任,这个后果是更为严重的!

(二)引渡问题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法律制度。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或者两国的引渡条约等。

目前,由于中美既没有签署过引渡条约,也没有共同签署过某项引渡公约,因此,两国都没有法律依据向对方提出引渡请求,这也意味着美国人如果在中国领土触犯了中国的法律,必须要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无法引渡到美国接受美国法律的审判。

三、Brute是否因其外国人身份而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

我国法律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一个人的国籍或肤色不能成为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

有人问为什么我国对于18周岁以下以及75周岁以上的人就要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考虑到其年龄太小或太大都会导致其自身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问题,而国籍和肤色是不影响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此,Brute无论作为一个外国人,还是作为一个黑人,法院为其定罪量刑时都不会把这些因素考量进去的。

四、对于Brute应当按照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本案的案情查实无误后,对于Brute应按照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考虑到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危害性大,应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注意:我国是完全有权对外国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的被告人以其所属国已经废除死刑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对其审判适用的是我国的法律,而不是其所属国的法律,抗辩无效。

当然,假如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按照条约约定应引渡回国受审,那就另当别论,除此之外,我国的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完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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