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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骚扰女儿男子 女子被判无期重吗

发布时间:2022-04-05 04:10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小黄聊法:杀骚扰女儿男子,女子被判无期重吗?

近日,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一份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引起了广泛热议。在这份裁定书中,该女子的大女儿被同居男子骚扰,二女儿被同居男子威胁要杀害,在双方争执之中,女子害怕其两个女儿及本人的人身受到威胁便临时起意杀害了同居男子张某丙。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无期徒刑。

小黄认为,该案的发生的确令人唏嘘,但裁判文书的寥寥数字确实不足以展示清晰明了的事实。针对裁判文书中仅有的案件情况,我们试着分析一二。#杀骚扰女儿男子 女子被判无期重吗#

一、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在裁判文书中清晰记载,“二人于2019年6月22日晚在二人居住的车库内发生争吵,张某丙用菜刀在赵某某左胳膊处多次轻划并将一处割烂”。若该女子(即赵某某)在此时此刻用凶器趁其不备将男子(即张某丙)杀害,则仍有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可能。

因为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成立的重点都在于时效性,即应当是“正在进行”

而该女子最终正式行凶的时间是当晚23时许,已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从而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二、被害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

裁判文书中明确写道,“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害人张某丙通过微信不断给赵某某的大女儿安某甲发暧昧信息,并对赵曲莉的二女儿表示嫌弃”,“张某丙经常从早上到晚上给大女儿安某甲不断发信息,对她有想法,她不同意”,“张某丙想叫安某甲给其当情人,不让其他人和安某甲接触”,“那男的近半年都在闹事,要杀安某乙”,并且伴随多次家暴现象。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刑事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而考量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张某丙的性骚扰、扬言杀害、家暴行为的确为不正当行为。

2、被害人的行为侵害了法益——张某丙有侵害其女儿安某甲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侵害赵某某人身健康的行为,属于对法益的侵害。

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关联性——赵某某之所以产生杀害张某丙的想法,正是因为被害人过错行为对其产生的心理影响。

故而,小黄认为被害男子的行为的确构成“被害人过错”,对赵某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

三、在被害人过错、女子构成自首的前提下,为何仍被判处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女子仍旧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是基于其杀人手段较为残忍,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较大,故而不构成情节较轻的情况,特此将裁判文书中的情节描述附于其后。

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只能唏嘘长叹。在家庭纠纷无法解决、矛盾愈演愈烈时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彼此心平气和解决问题,解决不成便成全离开,一味的忍耐只会造成被害人的得寸进尺、加害者沉默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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