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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设立育婴师行业黑名单机制

发布时间:2022-03-07 16:04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央视网记者:作为法律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您今年的建议将主要关注哪些问题呢?

法蒂玛:大家好,我是来自新疆的全国人大代表法蒂玛。作为执业律师,我最关注的就是立法工作及深化司法改革,在做了一整年的调研工作后,带来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方式,切实加强刑事申诉工作的建议案》《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建议案》,以及《关于筹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立法工作的议案》。

作为少数民族代表,我提出了《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给予支持的建议案》,致力于缩小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的城乡差距。

作为妇女代表,尤其在2021年,我还荣获了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所以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话题必不可少。这次,我准备了《关于遏制非法买卖人口犯罪的建议案》,从立法层面为“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贡献力量。

另外,我在做过充分调研后,带来了《关于国家应加强对育婴师行业监管力度的建议案》,希望可以切实解决一、二线城市育龄妇女生养难的痛点。

为新疆本地打造友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作贡献,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合规发展保驾护航一直是我工作的重点。去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在我的推动下,新疆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确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议案》,我本人也向大会单独提交了《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建议》。去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确立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

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确立,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的改善有着重大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进行了两轮试点。我一直关注这项工作的进程并与最高检相关部门保持着顺畅的沟通。会议期间,我还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此项制度试点的最新情况,并就在全国推行该项制度进行交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央视网记者:您今年带来的《关于筹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立法工作的议案》中提及的劳动法典可能与哪些现行法律有关?劳动法典的立法工作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法蒂玛: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日益进入深水区,如何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劳动关系,平衡劳资矛盾、鼓励勤劳致富、构建精准灵活的就业制度、建设覆盖面广保护有力的社会保障机制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基本都形成于二十年前,而最近这十几年恰恰是咱们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展最快,变化也最快的时期,关于劳动的社会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要求劳动法律一方面要对此前的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反思,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范围存在局限,很多农民工、家政工、外卖骑手等人群还没有获得劳动法的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将劳动产生的关系划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导致大量事实上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劳动法律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对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复杂用工形态,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尚不够精准灵活;针对所有企业采用“一刀切”的标准,有些规定对企业的标准过高,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灵活用工的权利,给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了压力;等等。另一方面,也需要针对新出现的、现有劳动法律制度没办法完全规制的劳动用工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要说劳动法典的制定和现行的哪些法律法规相关,首先,近三十年来,咱们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人社部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章。我个人的理解,首先面临的就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整合问题。这个情况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也是一样的。

另外,比如《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吸纳或者做出必要的调整。

其他的如《民法典》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这些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也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那就看后续的情况了。

总之,吸取《民法典》制定中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统一的《劳动法典》,整合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高效、能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劳动制度,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

央视网记者:您还提出《关于国家应加强对育婴师行业监管力度的建议案》,为此您做了哪些方面的调查研究?您觉得现在的育婴师行业存在哪些特点?为了规范该行业,您建议采取哪些措施?

法蒂玛:经调研,生活在城市中的育龄妇女不愿意生孩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经济压力大

生育率进一步下降不是因为有生育意愿人数减少了,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生养成本提高,导致人们的生育意愿不能完全实现。住房、教育、医疗等直接成本高,养老负担重,生育机会成本高造成抑制生育行为的问题。

2.职场性别歧视

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受到的歧视已经遍布各行各业,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

女性有怀孕的风险,还容易引发劳动仲裁,有些用人单位某些岗位就索性不招女性,女性有怀孕的风险,在升职晋升中就索性不考虑。用人单位不敢轻易对女性委以重任,事业发展中的女性也不敢轻易怀孕。

3.抚养困难

除以上两点外,最大的困难就是双职工家庭谁来抚养孩子的问题。因双方老人身体、沟通、理念差异等各方面问题,生活在一二线城市的多数家庭会考虑在孩子出生至上幼儿园期间找一位专业的育婴师来承担抚养孩子的角色。因育婴师行业缺口巨大、收入高,造成行业鱼龙混杂乱象。

月嫂、育婴师是需要极强耐心、自制力及专业技能的职业,本应该通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上岗,但现在中介市场混乱,只有少数企业会做育婴师背景调查(也仅仅调查有无犯罪记录),从业者所持证件也只是考取的人社部颁发的母婴护理证或者初级育婴员证,甚至有的育婴师证件是中介机构自己签发的,并随意评定等级提高收费。

我国人社部现规定育婴行业证书分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育婴师想要得到高级职称,还是需要通过包括职业道德、相关法律、生活照料、教育及保健等多项科目的考试。这对参考人员的素质是有较高要求的。

但社会上并没有太多新手妈妈知道人社部这一项考试,反而被中介及所谓的口碑带跑偏了。育婴师行业的职称自己就能决定,任谁都可以说自己是“金牌月嫂”,即便是半文盲的农村妇女,有过几次带孩子的经验就可以对外宣称是高级育儿师。在北京,一名月嫂26天的收入在2021年就超过均价13000元,育儿嫂也在万元左右。很多对行业没有信仰甚至兴趣都不足的妇女,仅仅冲着高工资选择干这个行业。从业者业务技能差、文化水平低,也是造成很多悲剧的诱因。

综上,本人建议:

1.国家人社部门应加大育婴师行业的培训及监管力度,定期抽查中介机构,监管其是否存在虚假广告、虚假证件等问题。严格管控评定制度,将种类细化,比如,必须有几年以上经验、好评,通过国家统一技能考试之后才可称为“高级育婴师”“金牌月嫂”。

2.建议设立育婴师行业黑名单机制。对于有犯罪前科、有精神类疾病、有虐待儿童史、执业技能差、不诚信及低道德底线的育婴师,一旦证据确凿,使其在全行业失信,不允许在育婴行业执业。

3.由人社部门组织专业的技能培训。多数育婴师的培训都由中介负责,但他们的执业技术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要知道育婴师面对的是娇弱的新生命,是非常考验技术的工作,应该由人社部门统一培训、考试,上岗后设立考查时间、增加考试难度。

4.与社区联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摸底。如有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育婴人员,应格外重视其身体情况、专业技能、劳动关系合法性及税收的统一监管。做好备案工作,谨防发生拐卖儿童的事件。

5.在大中专院校增加育婴专业,为年轻人提供专业的学习机会。该行业高就业率、高收入,既可有效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又为育婴行业增加更专业、更具有科学精神的年轻血液。

央视网记者:今年您还准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的建议案》。在您的调查研究中,您发现刑事申诉流程中存在哪些可改进的地方?您建议采取哪些方法来完善刑事申诉工作流程呢?

法蒂玛:刑事审判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权、自由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经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往往是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而这其中也不排除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从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案例来看,有许多案件确实是由人民检察院发起监督,错案得以纠正,最终使当事人沉冤昭雪。人民检察院的形象也在人民群众中得以提升并受到广泛赞扬。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对于刑事申诉案件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为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平公正办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程序保障。但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看,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一,公开审查并非一种必然性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关于申诉案件应公开审查的条件中的“必要”“可以”“较大”等立法用语未具明释,法律边界过于模糊,缺乏足够的法律强制力,申诉案件是否公开审查完全取决于承办人的法治意识和办案理念,公开审查的启动程序比较随意。

第二,部分承办人员怕增加工作量,或者处于法检关系立场考虑,不愿意启动,实践中公开审查的适用率不高。

第三,公开审查活动的主持人由案件承办人担任时,中立性不能保证,易使公开审查流于形式,导致检察机关对公开审查过程的操控性过强,存在案件审查、主持和决定主体实质合一的问题,影响公开审查的公信力。

第四,受邀人员选任机制不规范。对于受邀请人员,《公开审查规定》仅仅规定了“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原则性要求,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赋予了检察机关足够的自主决定权,申诉人往往不参与受邀人员的选择,可能会使得申诉人对受邀请人员的中立性产生质疑。

综上,本人建议:

一、对于通过正当程序申诉到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应当听取申诉人所聘请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样不仅能够帮助承办人进一步了解案情,更加准确地对案件做出判断,还能充分保证律师在国家司法活动中的法定权利。

二、完善刑事案件申诉的公开审查制度,扩大公开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强制适用条件,更好地发挥公开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

踏上新征程,人民检察院应当更加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监督责任,完善刑事申诉审查方式,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客观公正的决定,真正保护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切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蒂玛: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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