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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碗熟肉老板回应指控:没团队

发布时间:2022-04-26 16:00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现在全网都在批判我欺负了农民婆婆,可是现在一个百人团队的微商群主却在网曝我,我依法维权从来没有要求过法律以外的赔偿,法院判决公平公正。”重庆“毛妈妈”卖150碗扣肉遭判赔约5万元一事,目前再起波澜。4月24日,买家邵某向记者大倒苦水。

王女士家生产的食品。图片均据王女士

起初称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的邵某,被曝涉近20起维权官司,他称自己全家遭谩骂,同时曝“毛妈妈”投资人王女士旗下有4家企业,还有200余人的销售团队,是打着家传招牌在推销“三无”产品。王女士则回应称,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4月24日,买家邵某称诉“毛妈妈”方侵犯名誉权已获立案。网友爆料,邵某曾在2021年起诉过约20家小作坊或小超市,其中有部分主动撤诉。

买家邵某自称全家遭谩骂起诉“毛妈妈”方侵犯名誉权

买家邵某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目前居住在重庆江北区。

2021年7月中旬,他向重庆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购买了150份扣肉,其中粉蒸肉、烧白和回锅肉各50份,收货后他发现全系“三无”产品,全程录像固定证据,向重庆市合川区法院起诉要求全额退款并10倍索赔。

烧白。

4月24日,买家邵某告诉记者,一审二审对方均败诉,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评论区天天骂我全家”,“历经了全网3至4天的口诛笔伐,我决定出来发声还原事件真相,否则今年跳楼的又会多一个人了。”

买家邵某说,事后对方曾说他涉嫌敲诈勒索,他认为这种说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判赔约5万元的结果是法院做出的,我相信法院是客观公正的,敲诈勒索是犯法的,我从未做过这种事。”

邵某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他于4月22日向重庆忠县法院提交了材料,状告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请求判令对方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500元,差旅费500元,共计1000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登报道歉并澄清事实。

4月24日,邵某称,忠县法院告诉他说,他提交的网上立案已通过审核。

当晚7:48,他将这个消息发到网上,“名誉权官司已经立案成功了,有没有公益律师帮帮我啊,百人微商团队攻击我,我支撑不下去了。”同时配发的图片是忠县法院的那份立案通知。

记者看到,该消息刚发出去不久,便遭到不少网友质疑,“150碗粉蒸肉吃完了吗?”“支撑不下去就退钱吧。”“你在恶意买150份的时候是不是心里还有点小激动?这5万元该怎么花呢?”“知假买假150份是不是买少了,买他个150万份这辈子不用愁。”

大约半小时后,该消息被删掉。

此前,邵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透露称,那150碗粉蒸肉他们只吃了大约30份,其余的全部存放在双开门冰箱里面的,“如果对方要的话,届时可以退还给他们,或当众销毁掉了。”

买家邵某曝“毛妈妈”投资人有4家企业200余人销售团队

邵某称,事发后“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投资人王女士曾对他发起网络暴力和多个抖音对他进行诋毁,“您发的内容如果属实,我承诺5万元所有赔偿金及货款我自动放弃。” “老婆婆、眼泪、自己手作、两个人的夫妻店,字字抓人眼泪,引发全网同情,(网友)对我网曝。”
他质问王女士说,“你家里上百个比人还大的大缸,真的是您婆婆在运营?每天堆积如山的食品包裹,是您婆婆自己打包发货的?婆婆一个人一年能手作30吨美食?”

泡菜。

他进一步质疑说,网上搜索出来的很多文章都显示王女士是电商企业家,“为什么败诉之后,您就变成了普通农民而且每天哭诉大半年都卖不了5万元的货?您婆婆哭了,您儿子也哭了,全网都在同情,一次性可以制作150碗产品的地方您叫做夫妻店?现在全网都在批判我欺负了农民婆婆,可是现在一个百人团队的微商群主却在网曝我,我依法维权从来没有要求过法律以外的赔偿,法院判决公平公正。”“您婆婆的眼泪瞬间让您涨粉好几万,粉丝经济学、危机公关、电商管理、物流运营,您店铺最少一个月销量4000多单,相关视频曝光后粉丝把您家网店的食品抢购一空,婆婆的眼泪真的是因为被索赔后流下的痛苦的泪水还是因为您家数个平台网店被抢购一空喜极而泣呢?”

邵某对“关于我事先买了3份,然后又买了150份钓鱼打假一事”声明称,他从头到尾只买过一次150份,第一次的3份不是他买的,他可以接受任何调查。

他向记者曝称,王女士旗下曾有4家企业,还有一个200多人的销售团队,称她是打着家传的旗号推销自己的“三无”产品。
邵某给记者发来了一个群的截图,群名叫“(毛妈妈)土特产报道群”,上面显示的人数是222人。

记者通过天眼查得知,邵某所称的王女士旗下的4家企业分别是2017年7月25日成立的“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2019年11月15日成立的“忠县毛妈妈酱菜加工经营部”,2020年12月7日成立的“重庆毛妈妈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2013年8月28日成立的“忠县还元甲修脚店”,但其经营状态显示已经注销,而“重庆毛妈妈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女士的老公张某,注册资本是10万元,夫妻俩各占50%的股份。

记者检索发现,王女士曾在抖音中称,“我身后没有什么团队,我身后有千千万万有良知的朋友。”

记者同时发现,2020年7月30日,忠州日报在《“毛妈妈”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中曾报道称,王女士说“目前我们拥有百余人的微商团队,和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微信等多平台合作,以物流快递为纽带,同整个互联网市场建立起联系。”他们坚持对客户负责、诚信经营,通过实名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保证交易双方互信互通。

该报道还介绍说,通过不断发展,“毛妈妈”传统产品2019年的年产量达30吨,年销售10余吨50余万元,利润25万余元,其中电商上行销售额35万余元,通过务工、收购农产品等方式,还带动了20余个贫困户脱贫致富。

“毛妈妈”投资人王女士否认有200人微商团队,“扣肉官司”底线是退一半货款

针对邵某指称的王女士是一名企业家,旗下有4家企业,还有200多人的销售团队,还有自己的食品加工厂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王女士。

粉蒸肉。

她回应说,营业执照倒是有这么几个,但是其中一个当时有3个朋友准备合作搞一个农产品的,后来因精力等不够,只是注册了一直没有启用,“重庆毛妈妈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注册了没启用。

她说,当时为什么要注册这样的公司,是因为注册公司之后贷款更方便,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而“忠县毛妈妈酱菜加工经营部”那是以前用的名字,后来换回了“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名字。

至于邵某所说的微商团队,王女士解释称,那是一个会员群,她在微信上招了一些会员,有些人感觉便宜自己吃,有些人愿意进行分享,但大多数情况是几百人中可能只有10来人在分享,这些都是可以调查的,目前只有“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在运营,没有其他的食品厂。

她坦承,此事之后生意确实比之前好点点,接下来将申请再审,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她的底线是最多只能退一半的货款,不能接受其他罚款。

新闻纵深:

邵某曾起诉约20家小商小店,部分主动撤诉

至于邵某的身份问题,有媒体曾报道称他是职业打假人,但面对记者的提问,他没有正面回答,他称自己是懂法的消费者,是在维护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是在做好事,他只是懂得如何去维护自身权益,“中国没有职业打假这种职业。”

据网友爆料,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2021年邵某在重庆江津,大渡口,合川和沙坪坝等地方,曾起诉过约20家小作坊、副食店,其中同一家小超市曾被多次起诉。

记者发现,这些诉讼除一部分系他主动撤诉外,有的他也被判败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邵某曾起诉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称他于同年1月2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排骨面一袋(散装称重),花费5.40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6日。经过计算该商品在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他为维护自身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他1000元。

2021年3月8日,大渡口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黑子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该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案中,案涉产品为散装销售的“排骨面”,其保质期的相关标识规定并不直接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散装容器中持续售卖的产品本身即存在客观上新旧更替的流动性,客观上存在售卖散装食品真实状态与标识不一致的可能。同时,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挑选中也不会完全仅仅依赖容器上的标识。而原告举示的购物视频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原告亦没有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出售的案涉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2021年6月2日,大渡口区法院宣判称驳回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邵某承担25元的诉讼费。

邵某一直称他是一个懂法的消费者,而非“职业打假人”,但一段时间以来他涉诉的官司就达约20起。

对此,他回应称,“难道一个和食品安全问题较真的消费者站出来维权就是错了?”他又说,“不要说20个案子,只要他们敢卖过期食品,200个案子我也不嫌多。”

律师说法:

如何适用十倍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并不影响依法索赔。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但有时会造成误伤。

他说,如何适用十倍赔偿的标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在有的案例中,法官会从法律原则、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并对特定情形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他介绍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中也指出: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他告诉记者,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同的概念,而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一方面,具体的法条并不是万能的,本身会存在局限性,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天理人情,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之不足,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目前所面临的较大争议?张新年律师认为,某种意义上,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欺诈等丑恶现象的存在,既有市场自身原因,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非职业打假人,都起到了啄木鸟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过于考量打假人打假背后的动机,毕竟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对打假人正常的索赔活动,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打假人维权异化,借机敲诈勒索,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另当别论,应依法予以打击。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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