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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整出9级伤残

发布时间:2022-04-16 05:28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花容月貌,却因为一次隆鼻手术,智力下降到了1岁婴儿的水平。


据了解是该女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心脏突然骤停,抢救之后保住了性命。经过鉴定,这起整形事故导致女子六级伤残。目前整形机构已被处罚。那么遇到医疗事故该如何应对?



1

整形导致失明,

医院怎么赔?


来看一则案例。


严某到整形医院进行假体隆鼻、自体脂肪填充额部的整形美容手术,向整形医院交纳相关费用20160元。手术后,严某的左眼出现复视现象。经过多家医院救治无果,严某最终左眼失明。经严某委托四川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后严某与整形医院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庭。


女子整形后智力水平降至1岁婴儿,遇到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怎么算?


一审法院判决,整形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严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41343.2元。整形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没有问题,但是严某主张误工费为每月6500元,仅有劳动合同,并无其他给付工资清单、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按照其主张的标准计算,应按一审确定误工终结之日当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判决整形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严某各项损失248244.5元。整形医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

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

赔偿怎么计算


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严某在整形医院所作的美容手术,不属于一般商业服务。由此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严某主张其误工费应按每月6500元工资标准计算,但其仅提供了劳动合同,无其他给付工资清单、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等证据印证,不足以按照其主张的标准计算,应按误工终结之日当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严某的误工费。


女子整形后智力水平降至1岁婴儿,遇到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怎么算?


不同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对应的赔偿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3

槐城律师建议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于碰到医疗事故后如何应对,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女子整形后智力水平降至1岁婴儿,遇到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怎么算?


1、患者或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患者或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限于事故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患者死亡的,其家属应在患者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见文章后附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案例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76号 严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附: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农民:42.31元/天×误工天数;居民:按职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20.92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0元/天)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得超过3人)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5元/天)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法官酌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年人均收入×伤残等级×20)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6)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x≤18岁: 年均消费性支出×(18-x)年


b 年龄60岁≤x≤75岁 年均消费性支出×(80-x)


c 年龄 x≥75岁 年均消费性支出× 5年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年均消费性支出×(18-x)年


b 年龄60岁≤x≤75岁 年均消费性支出×(80-x)年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年人均收入×20)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十四) 超过确定期限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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