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具新闻影响力网站
欢迎投稿本网站
主页 > 房产 >

丢失2.5亿银行免责?分析:或为误读

发布时间:2022-03-18 23:15   来源:未知    作者:新博网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犯罪人获得了应有的惩罚,但是涉案被害人的钱款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导致这种情况是因为一审判决中是给梁建红定的是盗窃罪,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工行南宁分行不用承担责任。涉案被害人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要理解法院的判决,我们要先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进行一下区分。

一、什么是盗窃罪?

说起盗窃罪,相信大家对此都不陌生,盗窃罪也是距离我们生活最近、相对来说经常遇到的一种刑事犯罪。刑法上对盗窃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一般认为是主观上要具有非法的占有目的,客观上将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务通过平和的手段(例如秘密窃取)非法转为自己所有并占有的行为。

二、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我们听到的比较少,但是说起他的姊妹罪--贪污罪,相信大家一定不会陌生。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职务侵占罪针对的是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是针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只是目标人群不同而已。

三、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一类的特定主体;

2、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通过一种温和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对象不同: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一切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回到本案中,我们看法院为什么给梁建红定的是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梁建红通过伪造假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时候替换真存单,之后再通过银行员工的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获得被害人的相关证件从而将被害人存在银行的钱款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在梁建红一系列犯罪行为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仅是利用了银行员工的身份获的了被害人的信任,为自己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存款提供了便利。但是这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梁建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隐蔽手段转为自己所有占有,所有梁建红成立的是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当然,工行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上一篇:普京:乌克兰已制出生物武器部件
下一篇:没有了

分享到:
0
最新资讯
阅读排行
广告位